保险人以侵权为由要求代位求偿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合同进行抗辩

发布时间:2022-12-28 点击:184
本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赔偿保险公司东京日本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保险人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第三人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索赔权利为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弃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主张行使相应部分的代位求偿权,民事法院不予支持。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是否存在上述弃权。申请人不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不能代表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保险人要求退还相应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除非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上述情况,并仍同意承保。
同时,保险人对是否询问承担举证责任。
东京日本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新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
托运人的财产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承运人的侵权行为与合同责任竞合时,托运人或者其保险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侵权行为或者合同行为。但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运人仍可以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一审判决:
新捷物流不服上诉,二审改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新街物流公司能否将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作为侵权责任赔偿的抗辩事由,新街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新街物流公司与富士通公司之间有明确的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损坏。富士通有权选择一项索赔,被上诉人东京保险杭州分公司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享有同等权利。在一审中,东京保险杭州分公司明确表示,其索赔权的依据是侵权赔偿,据此认为侵权行为不受合同约束,新街物流公司应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新街物流公司认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无论是选择违约赔偿还是侵权赔偿,都应以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只规定了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主要权利,但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选择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法院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同一损害,如果双方都有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则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分离。依法保护一方当事人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辩护权就是诉讼权。在本案中,新街物流公司根据合同限制性条款的内容进行辩护,不等于合同抗辩权。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另一方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被禁止抗辩,不仅会造成双方合同关系的虚拟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使得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和处理正常的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何种索赔,都不能禁止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
本案中,被上诉人东京保险杭州分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其权利义务应与富士通对被上诉人新街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富士通公司与新街物流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受双方运输合同的约束,而且受侵权法的规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分担,富士通公司和新街物流公司在双方的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是双方根据自己的商业经营风险预测,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作出的约定安排,对双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具有约束力。约束力不是由富士通公司选择侵权引起的诉讼无效。因此,虽然东京保险杭州分公司代表富士通向新街物流公司提出侵权索赔,但新街物流公司与富士通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新街物流公司根据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新街物流公司有权在本案中引用合同责任限制的上诉理由。